某電子科技公司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案例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及時提交包括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要素在內的執行報告,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5825元。
【基本案情】
2021年,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蘇州市某電子科技公司開展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已于2019年申領排污許可證,但未按照規定時限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提交執行報告。
【案件啟示】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構建起“企業自證守法、政府依證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新型治理體系,將法律法規對一個企業提出的所有環保要求銜接融合到一張許可證上來,簡稱為“一證式”管理:讓信息和數據共享整合到一個高效統一的平臺,從而有利于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企業在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應當履行法定義務,規范排污行為,及時上傳執行報告,通過自我管理來提高治污水平,并接受公眾監督。本案警示各持證企業,應當強化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各項工作,否則將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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